最低工资(或称法定最低工资)是由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设定的工资下限,目的是保障基层员工的基本收入。在香港,最低工资制度依据《最低工资条例》确立,以时薪为单位,规定雇员在任何工资期内的总工资,按其总工作小时数计算的平均时薪,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。该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,初定为每小时港币34.5元,2019年5月1日起调升至37.5港元。此外,雇主需备存员工总工作时数的月金额上限亦调整为15,300港元。
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
最低工资适用于多种类型员工,包括以月薪、周薪、日薪、时薪或计件工资发薪的员工,无论是长期、临时、全职还是兼职员工均涵盖。但以下人士不适用最低工资条例:
- 住处于雇佣地、并免费住宿的家庭佣工(如家务助理、护工、司机、园丁、船工等,不分性别、种族和国籍)
- 指定的实习学员及某些获豁免的学生工作经验学员
更多详细信息可参考劳工处的《最低工资条例》相关说明。
计算最低工资的基本原则
若以最低工资计算员工月薪,可使用劳工处的最低工资参考计算器进行查询。主要原则包括:
- 工作时数
工作时数包括所有实际工作时间,不足一小时亦计入;包括留守工作地点待命时间,以及因工作需要的交通时间,但不包括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(除香港境外非惯常工作地点的交通)时间。 - 用膳时间
如果用膳时间根据雇佣合同或雇主同意,员工需留守工作地点待命,则该时间应计入工作时数。反之若员工可自由支配用膳时间,则不计入最低工资工作时间。若合同另有规定,将依合同执行。 - 工资定义
工资指雇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所有报酬、津贴(如交通津贴、勤工津贴、佣金、加班费等)、小费及服务费,不论名称或计法,但不包括部分项目,如年终奖金及雇主为员工退休计划的供款等。 - 休息日
《最低工资条例》和《雇佣条例》未规定用膳时间和休息日必须有薪,相关薪酬安排属雇佣双方约定。
最低工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工资过低和减少低薪职位流失,保障许多基层从事体力或不被喜爱的工作的员工基本生活权益。

